党员下沉社区 精准服务群众******
正值寒冬,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江石泉古城景区,一支“红马甲”志愿服务队穿行其中,忙着提供便民服务。这支队伍就是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老城社区的“共驻共建”志愿服务队,按照社区与辖区内6个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共驻共建”协议,172名党员干部主动到社区报到领岗,与社区选配的94名党员楼院长共同开展各类志愿服务。
“这支志愿服务队不仅解决本地居民实际困难,还为游客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成为社区治理的有力补充力量,也成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老城社区党支部书记刘世元说。据介绍,石泉县坚持“纵向联抓、平台共建,横向联建、事务共治,系统联动、成果共享”的工作思路,不断夯实基层治理根基,努力打造“党群同心、共驻连心、服务暖心”的工作品牌,完善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
石泉县建立县、镇、社区三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总体谋划、整合资源,镇党委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社区党组织组织动员、服务管理,着力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区域联建共同体平台。为加强基层治理力量,该县推动单位行业系统所属的95个党组织及2178名在职党员下沉到16个城市社区报到服务,变“各自为战”为“系统共治”。通过发挥镇、社区两级党组织引领作用,该县聚合社区内机关、国企和“两新”组织等党建工作力量,推动各类服务资源系统整合。
石泉县城市社区和共建单位党组织根据重点工作拟定需求清单和供给清单,通过共同协商、双向认领形成共建清单,按照“群众点单、支部派单、党员接单”工作模式,经常性开展组团服务。
通过整合社区内行业系统党员志愿服务力量,石泉县成立多支志愿服务队,让辖区内各行业系统单位的党员干部能结合自身特长,在社区找到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我们将持续延伸城市党建工作触角,积极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从而为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提供坚强保障。”安康市委常委、石泉县委书记陈莲说。(记者 龚仕建)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