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万安就任台北市长受瞩目,台媒:迎面而来的即是市政问题******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台湾22个县市12月25日举行县市长就职典礼,其中台北市长蒋万安最受关注。
台北市长交接典礼25日在台北市政府举行,新任台北市长蒋万安在“行政院副院长”沈荣津监交下,从卸任市长柯文哲手中接过印信。马英九、前台北市长黄大洲、国民党副主席连胜文等人都到场观礼。台湾经济日报网称,柯文哲在分享经验时表示,面对庞杂的市政常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每次他都问同仁一个问题,“如果50年后再回头看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要怎么做决策?”这样大家就很清楚应该选择哪一个政策了。
岛内对于这名卸任市长的未来动向很关注。当被问到对2024年选举准备如何时,柯文哲回应说“平常心就好”。
新任台北市长蒋万安在致辞时表示,他上任后有四大优先重点工作,包含疫后重启、留住人才、推动智慧建设以及推广台北地方特色。他说,他提出的政见“一个台北、四项发展、五个中心”获得了台北市民的认可,带着这份托付,“我会把台北的资源与潜力联结起来,彰显台北的特色,体现‘越在地、越国际’的理念,奠定台北成为世界级城市的基础”。媒体询问马英九对蒋万安有什么期许,马英九说,“好好干,做市长不容易,就是要很努力”。
网络温度计25日称,蒋万安刚上任,迎面而来的即是千头万绪的市政问题,台北市是台湾政治、经济、教育以及文化中心,“因此如何带领台北市走出新格局,突破过去几年在疫情影响之下的困境,绝对是新任市长的责任与挑战”。文章列举了蒋万安将面临的难题,包括高房价、人口外流以及生育率低等。
25日,22个县市还举行了正副议长选举。议长部分,国民党获得压倒多数的15席,民进党4席、无党籍3席。副议长部分,国民党12席、民进党2席、无党籍7席、亲民党1席。而在台北市议会共61名议员中,国民党籍的戴锡钦和叶林传当选正副议长。联合新闻网注意到,台湾民众党4名议员都支持国民党的戴锡钦。(陈立非)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